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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民政厅邀您提意见

2022-09-14 14:32:17

来源:养老协会

为规范社会组织换届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广东省民政厅制定了
《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即日起至
2022年9月20日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如下: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

《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规范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邮政编码:51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二、通过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mzt_mjzzj@gd.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8月31日





▼附:



广东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换届工作。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理事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理事的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理事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组织换届应当按章程规定的届期进行。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理事会成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换届工作,根据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经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应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应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理事会换届选举和监事(会)选派工作。

第八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协助理事会做好换届工作。

第九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换届,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和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人员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换届,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和举办者代表、出资者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人员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其中举办者代表、出资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发起人代表和主要捐赠人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人员由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其中发起人代表、主要捐赠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和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确认会员(会员代表)、理事资格,公布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名单〖适用于社会团体〗;

审查确认理事资格,公布理事名单〖适用于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并报理事会审议;

(四)组织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五)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负责选举监督工作。

选举监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选举监督委员会从该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中产生。候选人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社会组织拟订的换届方案、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及酝酿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社会团体〗或理事会〖适用于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换届筹备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候选人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或称会长)、副理事长(或称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依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秘书长〗、监事、监事长。

社会团体换届候选人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或称会长)、副理事长(或称副会长)、监事、监事长。秘书长〖适用于依章程规定聘任产生的秘书长〗由新一届理事会聘请。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候选人包括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七条  基金会换届候选人包括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作为换届候选人或监事。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理事资格认定情况;

社会团体还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换届应当准备下列材料: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财务工作报告(草案)、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换届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选票票样以及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简历等需会议审议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换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对上一届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社会团体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应于换届选举大会前,向全体会员、理事公示,公示期为7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于理事会前,向全体理事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公示期满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公示期满20日内报相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至少提前5日(或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将换届的时间、地点、议程等书面通知其全体会员(代表)〖适用于社会团体〗、理事、监事及新一届候选人,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增加临时议题。

对涉及罢免有关人员的,会议通知应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换届会议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章程和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换届选举原则上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召开的,可采用主、分会场形式、线上连接各会场的方式同步召开,各会场须按规定严格落实选举制度并保留选票及会议材料。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应当履行民主表决程序,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社会团体新一届理事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新一届理事会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依照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新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依照章程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监事(会)在举办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院长、主任、总干事或秘书长等)由新一届理事会聘请。

基金会的监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适用于双重管理的基金会〗、主要捐赠人选派。

第三十一条  换届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清晰记录会议召开的程序、选举和表决的结果。

社会团体会议纪要,由法定代表人和监事(长)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和列席的监事(长)审阅、签名,字迹应工整可辨认,并加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  换届工作和换届会议的相关文件、选票、视频、记录等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向全体会员、理事公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章  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负责人和监事(会)备案。〖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负责人和监事(会)备案。〖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七章  届中变动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或称会长)、副理事长(或称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章程规定进行选举或罢免,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届中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政主要负责人)、监事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章程规定进行选举或罢免,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来源:广东民政